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管理办法》的通知
编辑: 章奇 发布时间: 2026-09-10 浏览次数: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文件



上应研〔2026〕9号


关于印发《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教育

督导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属各部门: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上 海 应 用 技 术 大 学

       2026年8月27日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教育督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加强对研究生培养全过程的监督、检查与指导,根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学位与研究生教育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学位〔2020〕1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是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强化研究生教育质量控制的综合性措施。教育督导主要任务是对研究生教育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并为学校研究生教育管理的改革创新提供意见与建议,促进优良教风、学风和育人环境的形成。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研究生教育督导组是在学校领导下、以研究生教育监督为主的非行政机构,由研究生院组织协调。督导组成员由学术造诣高、教学经验丰富、工作责任心强的各学科专家组成。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培养办公室。

第四条  督导组成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研究生教学指导经验;

2.身体健康,责任心强,处事公正,敢于发表意见;

3.愿意承担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保证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能保证按时保质地完成各项任务。

第五条  督导组由1名组长和若干名教育督导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全部成员由研究生院选聘、学校核准。督导组每届任期为2年,可连聘连任。在聘期内,督导组成员因特殊情况可提出辞聘申请;对不能履行工作职责或违规违纪者,学校有权进行人员调整。

第三章 职责与权利

第六条  督导组对学校研究生招生管理工作进行督导。重点检查研究生招生初试、复试、录取、报到是否符合国家和我校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过程是否规范等,针对管理制度方面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对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督导。具体包括:督查培养方案与计划的执行,是否按3个三分之一教学改革要求授课;评价课堂教学效果与教师教学能力,是否将科研反哺育人案例作为授课内容;核验实习实践环节落实情况,是否结合企业真课题进行深度融合;评估培养单位教学管理工作规范;收集师生反馈并形成分析报告;挖掘推广研究生教育教学改革成功经验、协助研究生院开展评先选优活动等。

第八条  对学校研究生学位工作进行督导。核心职责包括:检查师生双方学术道德与规范的遵循情况;监督学位论文开题、中期考核至答辩各环节的规范性;就学位论文管理、学位授予工作中的问题开展调研,提出建设性意见。

第九条 督导组受研究生院委托开展工作,按期向研究生院反馈研究生教育督导情况、报送督导工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督导工作计划及执行情况、督导成效、存在问题、整改措施等。督导组提供的检查数据,是研究生院对各学部(院)研究生教育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十条  督导组成员有权进入课堂、实验室等教学场所进行听课和巡查,列席研究生开题报告、中期考核、论文答辩等培养环节活动;有权查阅与督导工作相关的教学文件、培养方案、教学档案等资料,全面了解被督导对象的教学与管理情况;有权召开师生座谈会、开展问卷调查、进行个别访谈,深入调查了解研究生教学和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有权对研究生教育教学工作、培养管理工作、学位授予工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研究生院组织的教学检查、教学评估、评优评先等工作。

第四章 督导方式

第十一条  督导组深入教育第一线,对全校研究生教学工作进行随机性检查,随堂听课。

第十二条 召开任课教师、导师、管理人员座谈会和研究生座谈会,了解研究生教育的各种情况。

第十三条  深入学部(院)和相关实践基地,了解研究生培养情况、学生管理情况和实验室及实践基地的实验、实习情况。

第十四条  列席研究生教育有关工作会议,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和档案资料。

第十五条 定期召开督导例会,将督导提供的内容材料汇集整理,形成书面督导意见及时反馈至研究生院。

第五章 督导保障

第十六条  为保障督导工作的正常开展,学校为督导工作组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按相关规定发放督导津贴。

第十七条  各学部(院)根据自身研究生培养情况,成立学部(院)级督导组,协助学校督导组开展督导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和二级培养单位对督导检查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并及时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学校相关单位对教育督导组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应予以充分重视并及时协调解决。

第二十条  督导组出具的督导意见将作为研究生授课教师选聘、研究生指导教师动态考核、研究生招生、研究生教材建设、研究生课程建设、教改项目等项目立项、研究生培养工作考核等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研究生院建立研究生教育督导工作档案,完整留存各类督导工作材料。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上海应用技术大学研究生教学督导办法(试行)》上应研〔2016〕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上海应用技术大学党政办公室              2026年8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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